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11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聲字第11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17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9年度執聲字第5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貳月。
理由
一、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偽造文書等罪,先後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及最高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玆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高明哲
法官林洲富法官高玉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雅淩中華民國99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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