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119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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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119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11945號聲請人富達利財務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有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PedralKinetteRamos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底蓋聲請人之公司大小章正本。中華民國102年8月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