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13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1376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另案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
刑事第三庭不得抗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曹秋冬中華民國95年8月14日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13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1376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另案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
刑事第三庭不得抗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曹秋冬中華民國95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