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116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易字第1161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85
70、135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事實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與告訴人乙○○係鄰居,被告竟於民國95年5月27日上午6時23分許,無故侵入告訴人位在臺北縣板橋市○○路○段力行二巷25號住所之庭院鬧事,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6條之侵入住宅罪嫌(被告其餘被訴犯嫌部分,另經本院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而為判決)。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
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侵入住宅之案件,檢察官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06條之罪嫌,依同法第308條第
1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於本院95年7月31日準備程序時,即已當庭撤回侵入住宅部分之告訴,有該日準備程序筆錄1份在卷可參,參諸前開說明,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1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麗玲
法官鄧雅心法官張兆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曹秋冬中華民國95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