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簡上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簡上字第76號上訴人乙○○上訴人膺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超偉 律師被上訴人長畿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 黃奉彬 律師訴訟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97年12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3日
書記官楊宗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