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69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69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6929號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零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六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二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計付新臺幣壹佰元,延滯第二個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以上者每月加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叁仟伍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二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計付新臺幣壹佰元,延滯第二個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以上者每月加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99年5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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