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還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6號原告大直煤氣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冠丰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傅彩瑩杜振發 間請求還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30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9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7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7日
書記官王鵬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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