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簡上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3號原告 楊水青 被告 邱瑞堂 上列被告因傷害致重傷害案件(本院103年度簡上再字第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3月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曹馨方法官吳芙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9日
書記官吳政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