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交簡字第59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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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交簡字第59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交簡字第59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孟鍇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調偵字第1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呂孟 鍇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重機車」部分均應更正為「普通重型機車」;最後二行載稱「呂孟鍇於肇事後犯罪未發覺前,主動向至醫院處理之警員 陳明其 係肇事者而自首並接受裁判。」部分,應補充更正為「呂孟鍇於肇事後,在未有偵查犯罪職務之機關或公務員發覺其為犯罪人前,即向至本件車禍傷患就醫醫院處理本件道路交通事故,尚不知肇事者為何人之警員供承其肇事犯罪,自首並接受裁判」,及證據部分應補充「駕籍詳細資料報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紙」外,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呂孟鍇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又被告於肇事後,在未有偵查犯罪職務之機關或公務員發覺其為犯罪人前,即處理本件道路交通事故,尚不知肇事者為何人之警員供承其肇事犯罪,自首並接受裁判,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駕駛車輛本應謹慎小心,以維護其他共同用路人之安全,竟未確實注意速限、車前狀況等交通安全規則導致本件車禍之發生,並致告訴人 李麗蓮 受有附件所示傷害,實屬不該;兼衡被告本案過失態樣、情節及過失比例、坦承犯行之態度、告訴人之傷勢程度非重、調解程序因被告未到等因素無法調解成立,暨被告自述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李音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怡蓁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調偵字第144號被告呂孟鍇男26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路○區○○街000號居臺南市○○區○○街000巷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呂孟鍇於民國111年7月29日17時58分,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重機車,沿臺南市中西區中華西路2段由北往南方向行駛,在行經該路段685號前路口時,本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且行車速度依速限標誌或標線之規定(速限為40公里/時),而當時為暮光,天候晴,路面為乾燥無缺陷之柏油路面,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即貿然以時速65公里之速度貿然前行,此時適有李麗蓮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機車,在該路段685號前機車待轉區停等紅燈,致呂孟鍇之車輛前車頭與李麗蓮之車輛前車頭發生碰撞,致李麗蓮受有頭部外傷併頭皮血腫之傷害。呂孟鍇於肇事後犯罪未發覺前,主動向至醫院處理之警員陳明其係肇事者而自首並接受裁判。
二、案經李麗蓮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呂孟鍇於警詢之供述。
(二)告訴人李麗蓮於警詢之供述。
(三)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現場暨車損照片、診斷證明書、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監視器錄影檔案光碟。
二、核被告呂孟鍇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被告於肇事後犯罪未發覺前,主動向至醫院處理之警員,陳明其係肇事者並接受偵訊,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在卷可參,為對未發覺之罪自首而接受裁判,請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1月16日
檢察官江孟芝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2月2日
書記官易佩函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前段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