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5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502號聲請人 李宇霏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CHUEAPANOMNATTAKON那塔功裁定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CHUEAPANOMNATTAKON那塔功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經提示不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一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執票人應以背書之連續證明其權利,票據法第3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附表所示之本票係記名票據,其受款人為 馬可妮 ,依票據法第31條第1項之規定,記名票據須以背書轉讓,惟本件附表所示之本票並無背書之情事,此有聲請人所提出之本票原本及影本各1份可參,聲請人既未能證明其票據上之權利,自不得據以裁定強制執行。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林美芳本票附表:112年度司票字第000502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備考號(新臺幣)001111年10月10日38,500元111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