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5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50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葉庭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字第4055號、108年度執聲字第9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庭嘉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庭嘉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50條第1項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再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第2項則規定:「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葉庭嘉因公共危險、肇事逃逸、藥事法、詐欺及妨害自由等5案件,先後經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而其中受刑人犯附表編號1、4、5所示之罪均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編號2、3所示之罪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查聲請人之聲請既係應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有受刑人民國108年3月25日「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紙在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另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是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4、5所示之罪,原雖得易科罰金,然與其所犯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併合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自不得併予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蔡美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峻偉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附表:
受刑人葉庭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公共危險│肇事逃逸│藥事法│├────────┼─────────┼─────────┼─────────┤│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5年3月7日│104年6月28日│105年3月7日│├────────┼─────────┼─────────┼─────────┤│偵查機關│臺中地檢署105年度│臺中地檢署105年度│臺中地檢署105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16260號、105│偵字第16260號、105│偵字第16260號、105│││年度偵緝字第961號│年度偵緝字第961號│年度偵緝字第961號│││、105年度調偵緝字│、105年度調偵緝字│、105年度調偵緝字│││第9號(聲請書誤載│第9號(聲請書誤載│第9號(聲請書誤載│││為105年度偵字第162│為105年度偵字第162│為105年度偵字第162│││60號等)│60號等)│60號等)│├───┬────┼─────────┼─────────┼─────────┤││法院│臺中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5年度交訴字第133│105年度交訴字第133│105年度交訴字第133││││號│號│號││事實審├────┼─────────┼─────────┼─────────┤││判決│106年2月10日│106年2月10日│106年2月10日│││日期││││├───┼────┼─────────┼─────────┼─────────┤││法院│臺中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交訴字第133│105年度交訴字第133│105年度交訴字第133││││號│號│號││判決├────┼─────────┼─────────┼─────────┤││判決│106年3月20日│106年3月20日│106年3月20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之案件│得聲請社會勞動│不得聲請社會勞動│不得聲請社會勞動│├────────┼─────────┼─────────┼─────────┤│備註│臺中地檢署106年度│臺中地檢署106年度│臺中地檢署106年度│││執字第4926號(編號│執字第4927號(編號│執字第4927號(編號│││1至4,經臺灣南投地│1至4,經臺灣南投地│1至4,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方法院106年度聲字│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833號裁定應執行│第833號裁定應執行│第83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有期徒刑1年10月)│有期徒刑1年10月)│└────────┴─────────┴─────────┴─────────┘┌────────┬─────────┬─────────┬─────────┐│編號│4│5│(以下空白)│├────────┼─────────┼─────────┼─────────┤│罪名│詐欺│妨害自由││├────────┼─────────┼─────────┼─────────┤│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4年10月15日至10│104年9月13日││││4年10月23日(聲請│││││書誤載104年10月15│││││日至104年10月20日│││││)│││├────────┼─────────┼─────────┼─────────┤│偵查機關│南投地檢署105年度│臺中地檢署107年度│││年度案號│少連偵字第18號、│偵字第17060號││││105年度偵字第349、│││││980、1088、1238號│││││、105年度偵緝字第│││││170號(聲請書誤載│││││為105年度偵字第980│││││號)│││├───┬────┼─────────┼─────────┼─────────┤││法院│南投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6年度易字第66號│107年度訴字第2144││││││號│││事實審├────┼─────────┼─────────┼─────────┤││判決│106年6月29日│107年12月13日││││日期││││├───┼────┼─────────┼─────────┼─────────┤││法院│南投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易字第66號│107年度訴字第2144││││││號│││判決├────┼─────────┼─────────┼─────────┤││判決│106年7月20日│107年12月13日││││確定日期││(協商判決)││├───┴────┼─────────┼─────────┼─────────┤│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之案件│得聲請社會勞動│得聲請社會勞動││├────────┼─────────┼─────────┼─────────┤│備註│南投地檢署106年度│臺中地檢署108年度││││執字第2381號(編號│執字第4055號││││1至4,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83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