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34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43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維倫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5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維倫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維倫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罪刑及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合計1年6月確定(聲請書誤載為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於民國
107年7月2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年8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
107年度簡字第152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6月確定;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簡字第444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經上訴後,由本院以107年度簡上字第944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③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簡字第526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上開①至③案嗣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1389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前於107年7月25日入監接續執行,再於108年8月23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署108年
8月23日法授矯字第10801788711號函所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8年8月23日法授矯字第10801788710號)各1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洪振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儀靜中華民國108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