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3號聲請人 黃子倩 相對人 張宏麒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105年度訴字第3035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5年12月22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予聲請人。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次按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亦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就相對人詐欺一案已於民國104年4月同時對相對人及第三人 劉秋蘭 提告,劉秋蘭是真正招攬人且是詐欺案資訊傳遞之唯一窗口,聲請人之資金全匯入劉秋蘭帳戶,獲利結算或投入資金增減與退還細節全由劉秋蘭經手,相對人詐欺案被檢方揭露,劉秋蘭卻謊稱不知情。然劉秋蘭詐欺案現仍由地檢署偵辦中,檢察官要求聲請人提出劉秋蘭有收錢之證據,以利證明劉秋蘭為共同正犯。然於105年12月22日言詞辯論期日中,聲請人請求追加劉秋蘭為被告,此時相對人當庭陳述:「你們要另外對她(劉秋蘭)起訴,我(即相對人)有匯錢給她,但她沒給你們」。惟相對人前揭陳述未載明於筆錄,聲請人請求補充筆錄,並交付本次庭期之錄音光碟,以利作為證據等語。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5年度訴字第3035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之原告,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是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三、爰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1月13日
書記官許丞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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