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67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6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成績考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6年度簡字第67號原告 蔣煌榮 被告臺中市立向上國中被告臺中市政府代表人 林佳龍 上列當事人間成績考核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事件,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下列各款行政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一、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40萬元以下者。二、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40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者。三、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40萬元以下者。四、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警告、記點、記次或其他相類之輕微處分而涉訟者。五、依法律之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者。」行政訴訟法第104條之1、第229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因成績考核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其訴之聲明為(一)、變更或撤銷教育部臺教法(三)字第1060017303號再申訴決定,被告臺中市政府106年1月20日府授教秘字第1060017303號函之申訴決定與原考績處分被告臺中市政府所屬教育局中市教人字第1040098236號、被告臺中市立向上國中向中人字第0000000000號等系爭考績晉級相關處分;(二)、先位之訴:
被告等應核定原告之102年度考績處分為四條一款併發給考績獎金及補發薪資晉級差額共140000元,備位之訴:被告等應連帶賠償原告損失之獎金及晉級薪資共140000元;三、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遲延利息共63120元。雖原告請求發給考績獎金及補發薪資晉級差額共140000元及遲延利息共63120元等數額未逾40萬元,但其請求被告就其102學年度年終教師成績依考核辦法第4條第1項第1款為處分,係屬課予義務之訴;而關於考績獎金之核定事件,核與上開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所列各款得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行政訴訟事件不符,是原告向本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並非合法。又被告臺中市政府、臺中市立向上國中,所在地在臺中市,屬由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已有違誤,依上開規定,本院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17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楊嵎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8月17日
書記官洪菘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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