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91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91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9160號債權人 陳文旺 債務人 劉楊盡英 (即 劉學斌 之繼承人)債務人 劉世寬 (即劉學斌之繼承人)法定代理人 劉奕章 法定代理人 江安朋 債務人 劉世棋 (即劉學斌之繼承人)法定代理人劉奕章法定代理人江安朋債務人 張博捷 (即劉學斌之繼承人)法定代理人 張永鴻 法定代理人 劉彩虹 債務人 張博盛 (即劉學斌之繼承人)法定代理人張永鴻法定代理人劉彩虹債務人 張博婷 (即劉學斌之繼承人)法定代理人張永鴻法定代理人劉彩虹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參萬零肆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5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曾婷芳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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