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3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除字第366號聲請人 楊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30日所為除權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10年度除字第366號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業經判決在案,惟因附表發行公司欄將「潤泰全球(原名:潤泰紡織)股份有限公司」誤植為「潤泰全球股份有限公司」,為此請准裁定更正等語。
二、按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規定,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
正之。然所謂顯然錯誤,係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倘判決中所表示者係法院本來之意思,即無顯然錯誤可言,自不得聲請更正。查潤泰紡織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91年7月11日經主管機關核准更名為「潤泰全球股份有限公司」,有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可參,則聲請人於110年3月2日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股票)時,股票發行公司有效登記之名稱即為「潤泰全球股份有限公司」,則本院就附表發行公司欄之記載並無錯誤,聲請人聲請裁定更正,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28日
民事第九庭法官翁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9月28日
書記官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