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91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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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9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9154號債權人 陳文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謝富妹 (即 王謝新妹 之繼承人)、 王慶宗 (即王謝新妹之繼承人)、 王慶治 (即王謝新妹之繼承人)、王玉春(即王謝新妹之繼承人)、 王玉嬌 (即王謝新妹之繼承人)、 王綉勤 (即王謝新妹之繼承人)、 王月雲 (即王謝新妹之繼承人)、 王國珍 (即王謝新妹之繼承人)、 王葉松英 (即王謝新妹之繼承人)、 王少政 (即王謝新妹之繼承人)、 王少信 (即王謝新妹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被繼承人王謝新妹之除戶戶籍謄本,並釋明死亡日期。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5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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