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5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526號原告 馬維駿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孝儀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合法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165萬元,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6,8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婕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25日
書記官張孝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