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家補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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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家補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家補字第103號聲請人 鍾武雄 律師
一、上列聲明人聲請對被繼承人 陳江守 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聲明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本文、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明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9月24日
家事庭法庭司法事務官唐淑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