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10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1076號聲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凌忠 嫄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資鎰實業有限公司、 楊金員 、 洪東煒 、 洪東陽 、 洪秋財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請求金額究為「500萬」或「1084萬」?(因聲請事項請求金額與訴訟標的金額不符),若為500萬元,聲請費應繳納新臺幣貳仟元,若為1084萬元,聲請費應繳納新臺幣叁仟元。
二、提出相對人資鎰實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2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