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65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65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6522號債權人 許崇德 債務人蔡宗𤨊債務人 蔡林春梅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蔡宗𤨊、蔡林春梅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蔡宗𤨊、蔡林春梅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1年4月1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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