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銀行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94號原告 謝文欽 訴訟代理人 陳富勇 律師被告 鄔永強
歐陽至哲 陳韻婷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16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李代昌
法官林韋岑法官鄭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17日
書記官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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