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羅補字第134號
原 告 陳建鳴
上列原告與被告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9
3,8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藍友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