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61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6172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張裕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一)新臺幣玖萬捌仟陸佰肆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玖仟肆佰貳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二)新臺幣貳拾柒萬壹仟壹佰陸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陸佰伍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5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