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91號聲請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對人 陳國瑞 律師即 蔡秀燕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管理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管理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為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蔡秀燕於民國88年9月2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10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8年9月1日起至民國128年9月1日止,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依法登記在案。嗣第三人蔡秀燕於民國97年11月19日死亡,經本院以99年度司財管字第2號指定相對人陳國瑞律師為蔡秀燕之遺產管理人。另聲請人於民國94年1月1日與台北銀行合併並更名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茲因債務人 沈威宏 邀同第三人蔡秀燕連帶保證於民國88年9月10日向聲請人借用900,000元,清償期為民國108年9月10日,並約定按月攤還本息,如未依約清償本金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債務人沈威宏自民國98年12月9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尚有本金計542,135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借據及增補契約、放款帳卡、本院99年度司財管字第2號裁定及確定證明書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9年5月20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附表:99年度司拍字第91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嘉義市││車店││34│建│303.00│10分之1││└──┴───┴────┴──┴───┴─────┴─┴──────┴───────┴──────┘┌─────────────────────────────────────────────────────────┐│附表(建物)︰99年度司拍字第91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第││││││││││積││備考││││││材料及│五││││││││築材料││││││號│號││││層││││││││││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001│1475│嘉義市興│嘉義市車│住家用鋼│89.5│││││││89││││全部│共有││││業東路47│店段34地│筋混凝土│8│││││││.5│││││部分││││巷8號5樓│號│造5層││││││││8│││││:車││││2│││││││││││││││店段│││││││││││││││││││1477│││││││││││││││││││建號│││││││││││││││││││138.│││││││││││││││││││1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380│││││││││││││││││││分之│││││││││││││││││││150│└──┴──┴────┴────┴────┴──┴──┴──┴──┴──┴──┴──┴─┴───┴─┴─┴──┴──┘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