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關係在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04號原告丙0000000
0TSin法定代理人乙0000000
0TSin甲000000
0TSin訴訟代理人 王國慶 律師
林毓棟 律師 何方婷 律師被告亦立科技有限公司兼樓法定代理人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關係在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3月1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6年3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5月10日
書記官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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