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94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946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李葉碧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錦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提出之清償債務協議書㈢記載「代償債務-乙方為共同債務人 張廷柱 之女‧‧‧,雙方議定條件下,‧‧‧⑴自本協議書簽立日起壹個月起算,按月分期攤還伍拾萬元正,至民國100年11月30日止共計壹拾個月,合計伍佰萬元‧‧‧即伍佰萬元抵作違約賠償金。」等語,可見當事人間之協議代償金額係500萬元,若違約之違約金係500萬元,聲請人何以請求1,600萬元,請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陳明原因事實,並提出文件釋明之。
中華民國100年5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