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5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不當得利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545號原告 夏雲虹 上列原告與被告 夏佩岑 間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5,651元。
中華民國99年12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培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6日
書記官范鳳月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5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不當得利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545號原告 夏雲虹 上列原告與被告 夏佩岑 間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5,651元。
中華民國99年12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培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6日
書記官范鳳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