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字第139號聲請人 姜義厚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嘉華生技醫藥有限公司選任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派姜義厚(民國00年0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住臺北市○○區○○街○○號)為嘉華生技醫藥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嘉華生技醫藥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按清算完結後,如有可以分派之財產,法院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得選派清算人重行分派,公司法第333條定有明文。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為嘉華生技醫藥有限公司(下稱嘉華
公司)之清算人,該公司業依法清算完結,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惟因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審核後准予退稅新臺幣13萬7458元予嘉華公司,爰依公司法第333條規定聲請選派嘉華公司之清算人,以利處理該筆款項之分派等語。
經查,嘉華公司業已清算完結,並經本院准予備查一節,有本
院100年3月22日北院木民翔99年度司司字第442號函在卷可憑。本院審酌聲請人前任嘉華公司之清算人,熟稔清算程序;且聲請人並無非訟事件法第176條不得選派為清算人之情事,認選派聲請人為清算人,應屬適當,爰依前揭法條規定,選派聲請人為嘉華公司之清算人。
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第17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1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邱蓮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0年5月10日
書記官黃曼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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