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49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49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4930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務人 余惠美 債務人 林義順
一、㈠債務人余惠美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壹仟伍佰捌拾肆
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柒仟叁佰玖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七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余惠美、林義順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仟捌
佰貳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貳仟肆佰柒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七五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2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10年2月25日
書記官黃珮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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