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易字第11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上易字第11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贓物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上易字第1167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柏融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上訴人因贓物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4月7日第一審判決(109年度易字第174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之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22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宗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傅國軒中華民國109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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