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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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91號債權人林士捷上列債權人林士捷因與債務人黃俊吉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林士捷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納裁判費新台幣500元。中華民國107年1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