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聲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34號

聲請人 林茂松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奇技工程有限公司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2款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陳崇漢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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