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6年度潮小字第1316號
原 告 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許益銘
陳武洲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8月
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伍仟柒佰貳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肆
萬陸仟陸佰玖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按月以新臺幣壹仟貳佰
元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楊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