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嘉小字第118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8月23日經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捌仟伍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
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叁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黃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