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4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425號原告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榮華 訴訟代理人 林佳毅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1,165,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5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婉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21日
書記官蕭惟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