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70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70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708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大台北華城歐洲印象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武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暐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新北市新店區華城一段2之16」及「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所有權人姓名及身份證字號勿遮掩)。
二、提出相對人暐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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