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305號聲請人 許水財 代理人 廖繼煇 相對人即債務人 白美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97年1月22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借款、墊款、透支、票據、保證、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五)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27年1月17日。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七)利息(率):無。
(八)遲延利息(率):無。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計算。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行使擔保債權之訴訟及非訴訟費用、因債務不履行而生之損害賠償。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白美麗,債務額比例:1分之1。
嗣相對人白美麗向聲請人借款1,200,000元,於民國97年1月18日簽立款項借用證,並約定有違約金,借款期限30年,如未按月繳納本息,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民國99年1月17日即未繳納利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1,200,000元及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款借用證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5年7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北區│ 賴厝 廍││0000-0000│建│81.00│2分之1│└─┴───┴────┴───┴───┴──────┴─┴─────┴──────┘┌─┬───┬───────┬────────┬────────────┬────┐│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02190-│地號:台中市北│住家用│總面積:69.30││2分之1│││0○○○區○○○段0325│加強磚造│一層:33.10││││││-0051│層數:002層│二層:36.20│││││├───────┤│││││││台中市北區太原││││││││路二段16巷1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