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5年度板小字第29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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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板小字第291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玫瑰森活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五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陸萬伍仟伍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四百四十二條
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 明 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崇興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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