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5年度板小字第291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板小字第291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玫瑰森活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五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陸萬伍仟伍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四百四十二條
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 明 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崇興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