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司拍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拍字第35號聲請人 余進欽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重勛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陳重勛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09年2月20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債權額比例:全部。
(四)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本票借款之債務。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七)利息(率):無。
(八)遲延利息(率):無。
(九)違約金:以每萬元日息30元計。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陳重勛,全部。茲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登記謄本、票面金額600,000元、200,000元之本票及借款期限:自109年2月18日起至110年2月17日止之借款契約書等影本為證,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該通知於合法送達後,相對人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
112年度司拍字第35號財產所有人:陳重勛編號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 段小段 地號平方公尺1南投縣名間鄉竹圍7173143.5964分之12南投縣名間鄉竹圍7184312.9064分之13南投縣名間鄉竹圍7371659.7664分之14南投縣名間鄉竹圍7383606.5164分之15南投縣名間鄉竹圍7476397.7264分之16南投縣名間鄉竹圍9472181.7064分之17南投縣名間鄉竹圍95219960.5164分之18南投縣名間鄉竹圍1059774.0264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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