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7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9年度附民字第70號原告丁○○被告乙○○上列被告因98年度易字第1093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意旨略以:被告乙○○與本院98年度易字第1093號刑事案件中同案被告丙○○、甲○○共同竊取原告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車輛,造成原告100000元之損失,爰依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並聲明求為判決: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前項判決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乙○○被訴共同竊取原告共同竊取原告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車輛一案,業經本院以98年度易字第1093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前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1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蔡家瑜法官王奕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7月15日
書記官戴國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