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司繼字第5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繼字第592號聲請人 戴信雄
戴慶昇
戴秀琴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 戴慶良 死亡,向本院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提出證物釋明知悉被繼承人戴慶良死亡事實之時點。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本件拋棄繼承事件欠缺上述之程式與要件,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7月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武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