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補字第240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406號

原告 蔡政展

被告 薛蕙馨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號10樓之1房屋(下稱系爭房屋)遷讓返還予原告,並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5,200元(積欠之租金、管理費)。又租金、管理費請求並非遷讓房屋之附帶請求,應併算其價額(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1221號裁定意旨參照),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屋價額加計積欠之租金、電費等為斷。惟原告未提出系爭房屋於起訴時之市場交易價額之資料,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查報系爭房屋之價額(如鑑價機構之鑑價報告、近期買賣成交價格、實價登錄交易價格等),並一併提供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課稅現值,及所坐落土地之登記第一類謄本,俾核定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2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27日

書記官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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