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167號上訴人高雄縣仁武鄉農會法定代理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六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所有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9,192,600元(即系爭執行建物於強制執行時之鑑定價格),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1,4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2月13日
民事鳳山分庭審判長法官楊富強
法官林意芳法官呂憲雄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2月13日
書記官李文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