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上訴字第10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上訴字第1097號上訴人即被告TRANQUOCKHANH(中文姓名: 陳國慶 ,越南籍)義務辯護人 林芬瑜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2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上訴人即被告TRANQUOCKHANH出生年月日「民國91年9月2日」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89年9月2日」。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上訴人即被告TRANQUO
CKHANH出生年月日「民國91年9月2日」之記載,顯係「民國89年9月2日」之誤寫,有被告之外國人居留資料查詢在卷可查,而此誤寫並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爰依前揭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廣昇
法官許文章法官葉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利星霏中華民國113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