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42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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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4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4259號債權人 張寶珠 債務人 吳峙輝 即棋勝土木包工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應予駁回。(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逾此部分無請求權,不應准許,票據法第133條定有明文。查聲請人附表001及003所示支票退票日均為112年8月15日,有退票理由單在卷可憑,是上開支票可得請求之利息,應自上述退票日起算,其逾本支付命令第一項所准許者,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8月21日
司法事務官易新福附表: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000,000元吳峙輝即棋勝土木包工業自民國112年8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收利息002新臺幣312,710元吳峙輝即棋勝土木包工業自民國112年5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收利息003新臺幣687,290元吳峙輝即棋勝土木包工業自民國112年8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收利息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