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交簡附民字第1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90號原告 鍾淳惠 被告 許哲瑋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刑事案號:109年度交簡字第216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14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審判長法官楊志雄
法官陳明珠法官曹惠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家瑋中華民國110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