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1年度新簡字第7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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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新簡字第753號

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于蕊嘉

莊翠華

被告 郭世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附表之記載,應更正如本裁定之附表。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附表有明顯之漏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 許蕙蘭

附表:

計息本金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週年利率

起迄日(民國)

週年利率

起迄日(民國)

33,692元

1.845%

自111年7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0.1845%

自111年8月8日起至112年2月7日止

0.369%

自112年2月8日起至112年5月7日止

80,002元

1.845%

自111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0.1845%

自111年7月26日起至112年1月25日止

0.369%

自112年1月26日起至112年4月25日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柯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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