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1年度新簡字第7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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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新簡字第753號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于蕊嘉
被告 郭世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附表之記載,應更正如本裁定之附表。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附表有明顯之漏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 許蕙蘭
附表:
計息本金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週年利率
起迄日(民國)
週年利率
起迄日(民國)
33,692元
1.845%
自111年7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0.1845%
自111年8月8日起至112年2月7日止
0.369%
自112年2月8日起至112年5月7日止
80,002元
1.845%
自111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0.1845%
自111年7月26日起至112年1月25日止
0.369%
自112年1月26日起至112年4月25日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柯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