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亡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亡字第36號聲請人 易林志蓉 非訟代理人 曾建豪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宣告 易正修 (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103年9月25日下午12時死亡。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易正修遺產負擔。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失蹤人易正修之母,易正修於民國96年9月25日與家人失去聯繫、尋人無著,時年45歲,生死不明迄今,為此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等語。
二、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謄本、聲請人護照影本為憑,並經本院職權調取失蹤人之入出境資料、護照申請書核閱無訛,復經聲請人、證人 易正齊 到庭陳述詳實。前經本院於109年6月17日為公示催告之裁定,現公示催告之申報期間屆滿,未據陳報其生存,或知易正修生死者陳報其所知,自應推定失蹤人易正修於失蹤屆滿7年之103年9月25日下午12時死亡。從而,聲請人據以聲請宣告易正修死亡,為有理由,准予依法宣告。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魏小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
書記官劉文松附錄相關法條
一、民法第8條(死亡宣告)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一年後,為死亡之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