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勞訴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薪資債權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勞訴字第267號上訴人 陳進陽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清鈺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薪資債權存在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7年1月26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18,8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43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華民國107年3月12日
勞工法庭法官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12日
書記官張婕妤

更多裁判書